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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问 李兰娟
职务:院士
单位:中国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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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问 谭蔚泓
职务:院士
单位:中国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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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问 蔡江南
职务:执行理事长
单位:上海创奇健康发展研究院
朱耀传职务:会长单位:浙江省健康服务业促进会-
副会长 黄凤
职务:规划发展与信息化处处长
单位:浙江省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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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会长 俞洁
职务:社会发展与人口就业处副处长
单位: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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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会长 周北飞
职务:规划财务与科技处副处长
单位: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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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会长 程锦国
职务:党委副书记
单位:温州医科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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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会长 崔威武
职务:党委委员、市计生协会专职副会长
单位:杭州市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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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会长 夏冠斌
职务:宁波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专职副主任
单位:宁波市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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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会长 楼世峰
职务:党委委员、副主任
单位:舟山市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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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会长 张威
职务:副院长
单位:浙江省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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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会长 梁廷波
职务:党委书记
单位: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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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会长 陈正英
职务:原党委书记
单位: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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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会长 游向东
职务:合伙人、执行总裁
单位:浙商创投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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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会长 朱立
职务:秘书长
单位:浙江省健康服务业促进会
秘书长朱立职务:秘书长单位:浙江省健康服务业促进会-
副秘书长 郑建华
职务:规划发展与信息化处主任科员
单位:浙江省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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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秘书长 应海英
职务:常务副总
单位:浙江美兆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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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秘书长 姜晓丽
职务:副会长
单位:杭州市留学生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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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秘书长 杨成成
职务:董事总经理
单位:浙江民营企业联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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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秘书长 黄丽佳
职务:董秘
单位:浙江省诺特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常务理事理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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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发展健康服务业的方针政策,研究探索我省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新模式、新方法;
(二)开展健康服务行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专业人员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
(三)开展健康服务业相关调查研究和理论探索,组织健康服务业领域的会员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开展国内外学习交流活动,举办并组织参加健康服务业领域的学术论坛和相关产品、技术展览会等活动;
(四)出版发行健康服务专业信息资料、图书和期刊,开展健康服务领域科学研究和科普公益活动;
(五)促进政府与管理相对人之间的沟通联系,反映其合理诉求;积极为会员服务,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愿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参与制定、修订、推行国家、行业、地方等标准,制订实施团体标准;
(七)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开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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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中国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和国家对港澳台的基本方针,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民间健康服务业对外促进和合作交流。团结和组织会员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执行国家卫生健康工作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专业指导、服务和推动作用,履行服务政府、服务社会和服务会员的职能,促进我省健康产业的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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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健康服务业促进会(以下简称“健促会”)成立于2014年9月,是由浙江省医学院校、医疗卫生单位、医疗器械企业、医药企业、保险企业,养生养老、卫生信息、健康管理、中医中药、健康产业投融资机构等共同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省一级社会团体,2018年12月,被评为AAAAA级社会组织。
成立至今,在相关单位的支持和配合下,健促会主动引领全省健康产业发展,推进应用研究,强化智库作用,加强人才培训,在促进行业交流等方面均取得重要进展。五年来,承办了由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主办的一系列省内健康产业大型会议及活动,其中包括“浙江国际健康服务业发展论坛”、“浙江国际健康产业博览会”、“浙江省健康产业项目推介会”,并承担全省“十三五”健康服务业发展课题研究工作和全省健康产业发展示范(即“四个一批”)等。
迄今,各项工作开展均以“服务”为宗旨,以“促进”为目标,为促进浙江健康产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现已成立长三角健康产业联盟和各类二级专业委员会,聚焦健康产业重点领域相关政策调研、课题研究、学术及产品、技术交流推广、标准制定与培训、创业投资咨询及评估、宣传科普、服务会员、对外联络等工作,跨专业、跨领域、跨行业发挥专委会在健促会与行业之间的桥梁作用,打造集政、产、学、研、用评价全产业链的交流合作平台。
联系我们
浙江省健康服务业促进会
电话:0571-87709107
传真:0571-87709220
电子信箱:jiancuhui@163.com
联系地址: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 110 号华龙商务大厦 13楼(31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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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健康服务业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浙江省健康服务业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Zhejiang Council for Health Services Promotion,缩写为HSP。
第二条 本会由省内外医疗卫生单位和机构、医学院校、医疗器械企业、医药企业及其他健康服务业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会员)共同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贯彻执行中国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和国家对港澳台的基本方针,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民间健康服务业对外促进和合作交流。团结和组织会员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执行国家卫生健康工作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专业指导、服务和推动作用,履行服务政府、服务社会和服务会员的职能,促进我省健康产业的全面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卫生健康委,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委员会。本会接受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发展健康服务业的方针政策,研究探索我省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新模式、新方法;
(二)开展健康服务行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专业人员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
(三)开展健康服务业相关调查研究和理论探索,组织健康服务业领域的会员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开展国内外学习交流活动,举办并组织参加健康服务业领域的学术论坛和相关产品、技术展览会等活动;
(四)出版发行健康服务专业信息资料、图书和期刊,开展健康服务领域科学研究和科普公益活动;
(五)促进政府与管理相对人之间的沟通联系,反映其合理诉求;积极为会员服务,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愿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参与制定、修订、推行国家、行业、地方等标准,制订实施团体标准;
(七)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开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相结合的制度,以单位会员为主。
第八条 凡拥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缴纳会费,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一)单位会员
1.热心和支持本会工作,遵守本会章程、宗旨和各项规定;
2.合法注册的省内外健康服务业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
3.单位未被列入诚信黑名单。
(二)个人会员
1.热心和支持本会工作,遵守本会章程、宗旨和各项规定;
2.从事健康服务业各领域专业人士;
3.个人未曾受过刑事处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单位会员:由单位向本会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在本会登记注册发给单位会员证;
(二)个人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本会2名会员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在本会登记注册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参加本会相应活动的权利;
(三)享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
(四)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制度,执行本会决议;
(二)遵守本会的行业规范和准则,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会员的声誉;
(三)积极参加本会的工作和活动,完成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接受本会的监督和检查,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通过有关提案和决议;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等。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组成应注意广泛性和代表性,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决定。理事会人选应是本会会员,在行业内有示范作用、专业上有引领地位,并能参加本会实际工作的健康服务业各领域企事业单位和专业人士。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单位由单位选派代表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届中,由理事会提名理事的增补和罢免,但拟调整的理事不得超过原理事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业务主管单位代表、党组织代表、理事代表、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最长不得连续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是会长。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人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负责组织制定本会发展规划,安排年度工作计划;
(五)本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五)负责组织制定业务活动计划、内部管理制度以及本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奖惩、考核和管理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会,为本会监督机构。监事会由监事长和监事若干名组成。
监事会成员应当为本会会员。本会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任期与理事会成员相同,但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1.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和财务情况;
2.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和决议审议;
3.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落实情况;
4.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和质询;
5.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省民政厅及税务、财政部门反映情况;
6.有权要求对本会理事会成员和专职工作人员有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予以监督和纠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第三十七条 罢免程序
(一)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罢免,需由5名以上理事提出动议,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罢免;
(二)所有罢免人员的情况,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国内外社会各界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会员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将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财产不流失。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三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四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五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六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七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八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九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于2020年1月16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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